当一份份本应各具特色的投标文件,却如同复制粘贴般展现出惊人的相似性时,会让人第一反应两家供应商有串通投标行为。但是,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不能凭经验、凭常识、凭感觉,而要依法依规有依据,且有确凿的证据,否则不能随便认定。日前发生的一起真实的案例,值得我们深思。
某地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信用系统上收到XX县2024年衔接资金项目验收及结算审核项目,关于T公司和G公司投标文件内容比对异常的系统预警。该项目系统预警显示T公司和G公司招标文件有2149处雷同,重复率47.14%。财政局依法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两份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和服务方案,T公司公司P78-143和G公司P48-136内容高度重度重合。
对此,两家公司均表示技术部分从网上下载,并附有网上下载的截图及网址,两家公司截图表格内容均相同。最终,财政局认定两家供应商不存在串通行为。
本案中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高度雷同是否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可以由此认定为串通投标吗?
在政府采购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陈勇分析,所谓“异常一致”是指极小概率或者完全不可能一致的内容在不同投标文件中同时出现,实践中典型的表现包括:投标文件内容错误或者打印错误雷同,由投标人自行编制文件的格式完全一致,属于某一投标人特有的业绩、标准、编号、标识等在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同时出现等。
然而,投标文件高度雷同、重复率高,并不作为判定串标决定性因素。投标文件与高校论文查重是不同的,没有明确的量化指标,并没有要求投标文件重复率不得高于百分之几。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对投标文件雷同的认定要谨慎,因为确有一些特殊情况发生。
一是两家代理商用了同一家厂商的产品投标。比如电脑设备采购,两家供应商都用了同一家厂商的产品,那么这两份投标文件中的产品参数、方案就可能雷同。再如《售后服务承诺》是由制造厂统一出具的书面文件,参加投标的多个代理商在投标文件中使用制造厂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
二是两家供应商以前组成过一个联合体投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两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很常见,而且都是一个行业的供应商,自然会分别各自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那么,之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资料都有保存,很有可能都引用了上一次的技术方案等资料,这种情况也可能造成投标文件有雷同之处。
三是两家供应商都在网络上下载相关内容。这就像本案例中的情况,两家供应商在互联网抄写了同一技术方案和服务方案。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特聘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分享到,以上三种情况,都可以让供应商澄清,只要投标供应商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就不能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